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有哪些區(qū)別?
(一)主觀方面區(qū)別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要有損害他人肢體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體健康受損的故意,而并無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而尋釁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其通常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逞強斗狠、肆意取樂、故意挑釁等。
(二)客觀方面區(qū)別
是否具有隨意性,是區(qū)分兩罪的關(guān)鍵。
首先,從犯罪對象上觀察,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往往事先被挑釁、羞辱、發(fā)生爭吵或受到傷害而實施打擊報復(fù),其犯罪對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對的明確性,而尋釁滋事的犯罪對象具有隨意性和模糊性。
其次,從客觀行為的隨意性方面來看,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通常會從犯意產(chǎn)生到犯罪預(yù)備,再到實行階段的一個完整過程。反觀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特征,因其毆打行為往往是一時興起,所以通常也不存在預(yù)謀或預(yù)謀的過程很短。
最后,從加害手段上來看,故意傷害罪其準備的工具往往危險性很大,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對于作案工具的選擇也是不確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對較弱。
(三)犯罪客體區(qū)別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單一客體,它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權(quán)利。而隨意毆打他人型的尋釁滋事行為除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擾亂了社會共同秩序。
(四)既遂標準區(qū)別
故意傷害罪的既遂需達到輕傷以上,如果僅是輕微傷則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而尋釁滋事罪的既遂標準沒有傷害程度的明確要求,只需情節(jié)惡劣即可。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或者是存在尋釁滋事罪,那么就需要分別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了,如果是兩種罪名同時觸犯的話,將會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基本原則對此進行處理。這是屬于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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