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范本】辯護詞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那么要如何為死刑犯做辯護?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xxx近親屬委托,指派本所xxx、xxx律師擔任xxx的一審辯護人,且經其本人同意。辯護人庭前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案卷,進行了必要調查?,F(xiàn)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合議時采納。
一、關于減輕處罰的立功方面的問題。
被告人xxx被動歸案之后,主動協(xié)助公安機關(xxxxx市公安局)抓捕其他同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即xxx/xxx。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xxx的行為屬于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具體證據和理由包括,1、偵查機關于xxx年xx月xx日出具的《破案經過》;2、xxxxxxxx市公安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的《抓獲經過》;3、xxx和xxx公開報道(庭審中已提交法庭);4、被告人xxx在法庭上的有關供述與辯解。上述一系列證據互相印證,可以清晰、準確地證明被告人xxx案發(fā)之后具備重大立功表現(xiàn)。當然,報紙的報道屬傳來的間接證據,但《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和xxx的公開報道畢竟不是空穴來風,均來自于偵查機關,效力至高無上。
二、關于從輕處罰的坦白方面的問題。
被告人xxx被動歸案之后,如實供述了有關搶劫案件全部事實,始終如一地供認自己是搶劫案件的主要責任承擔者,且積極主動供述了與搶劫案件有所牽連的人員xxx和xxx。同時也為固定故意殺人案件證據,積極主動有所配合。這些表現(xiàn)完全符合坦白情節(jié)之特征,應該認定為坦白,符合酌定從輕處罰條件。
三、關于全案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
1,針對被告人xxx具備立功法定減輕處罰的辯護觀點,公訴人提交了一份xxxxxx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反駁“立功”成立,那么抓獲的兩條“線索”或方法是否重疊,哪條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仍須查實。
2,是誰“順手牽羊”在故意殺人后,將被害人的財物從現(xiàn)場拿走?對此被告人xxx/xxx各執(zhí)一詞。對此,法庭審理對此問題沒有一個確定的結論。
3,拿走財物,xxx當庭堅持說是在xxx授意之內,而xxx與xxx當庭予以否認,這個問題,是否在實施搶劫的預謀之內?
4,只搶現(xiàn)金,不搶其他財物的辯解能否成立?拿走財物的犯意是否清晰?是為占有還是為銷毀?直接決定著案件性質。
5、“通話”的次數。xxx離開現(xiàn)場去提現(xiàn),xxx/xxx留在現(xiàn)場看守被害人。期間兩方通話的次數xxx與xxx說是四次;xxx卻說六次。
6,“通話”的順序。xxx說xxx先給其打三個,他給xxx打的第四個;而xxx/xxx則說xxx先給xxx打三個,之后xxx給xxx打的第四個。
7,“通話”的內容。xxx/xxx說的不盡相同,xxx說的又一樣。原本“通話”的次數與“通話”的順序都不是全案的基本事實,但由于“通話”的內容得不到三人的有效印證,加之更不具有其他或者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的印證。那么,這時“通話”的次數與“通話”的順序反倒凸顯出來,成為解開“通話”內容的有效“鑰匙”。
四,關于指控被告人xxx部分犯罪事實、罪名不成立的問題。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案發(fā)之日,指揮被告人xxx/xxx將被害人財物從案發(fā)現(xiàn)場劫走。辯護人對該項指控持有異議。我們認為,該財物實際由被告人xxx或者xxx從案發(fā)現(xiàn)場拿走,其行為超出了被告人xxx與被告人xxx/xxx預謀搶劫現(xiàn)金這一實行行為的范圍,應該由被告人xxx或者xxx獨立地對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證據和理由包括:
1、被告人xxx的供詞(見xxxxx第一次訊問筆錄);
2、被告人xxx的供詞(見證據卷);
3、被告人xxx/xxx法庭對質性敘述內容。上述供詞內容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xxx根本沒有實施所謂指揮被告人xxx/xxx劫走被害人財物這一特定行為。
五、關于搶劫犯罪的數額問題。
經法庭調查證實,被告人xxx自案發(fā)之日至被抓獲之時,一共從被害人手提包內劫取現(xiàn)金xxxx元。從信用卡內支取現(xiàn)金xxxx元。使用信用卡消費現(xiàn)金xxxx元。扣除其被抓獲之時公安機關扣押的xxxx元現(xiàn)金,被告人xxx僅劫得被害人現(xiàn)金xxxxxxx元,而非起訴書指控的xxxxxxxx元(見補充偵查卷第2頁)。
具體理由包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5)8號】第六條規(guī)定,被告人xxx僅須在xxxxxxx元的資金額度內承擔搶劫罪責。
審判長、審判員,這個重大問題的辯護意見是庭審中未發(fā)表的,現(xiàn)作出書面補充。敬請給予高度重視,以體現(xiàn)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六、關于指控被告人xxx犯有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問題。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有故意殺人罪,辯護人對該項指控持有異議。我們認為,證明該項指控有效成立的事實依據不清楚、證據根據不充分,公訴人的訴訟證明程度沒有達到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證明標準。所以,案件疑點不能夠得到合理排除。基于既存證據,仍然不能使人形成xxx指使xxx/xxx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內心確信程度。
具體事實和理由包括:
1、沒有殺人的必要。案發(fā)之前,三名被告人有關搶劫作案之后,對被害人實施殺人滅口行為的決意未有效建立和形成。即三名被告人沒有形成明確的、具體的通謀,只是確定遇到反抗就殺死的內容。而本案中,被害人至始至終未反抗(庭審已查明),所以沒有殺人的必要。
2、指揮殺人不客觀。案發(fā)過程中,被告人xxx未直接實施故意殺人行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指揮”同案另兩名被告人實施故意殺人行為。辯護人經過庭前閱卷和法庭調查后謹慎地認為,該所謂“指揮”殺人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清晰、不明確、不具體。這時,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前提條件,即xxx當時正在劫取被害人現(xiàn)金(包括提取現(xiàn)金、轉帳),當時他的注意力應該是高度集中的、不可分散的,他需要爭分奪秒的與時間賽跑,快速完成提現(xiàn)、轉帳行為,馬上返回現(xiàn)場做最后處理。因為其手中一直握有被害人家中鑰匙(庭審已查明)。再加之,被告人xxx提現(xiàn)前得知多數密碼一致;及部分密碼不一致,可見遇到密碼不正確,立即換卡反復操作無暇打電話才是順理成章的,因為其手中一直握有被害人的六張信用卡(庭審已查明)。這里的換卡操作與打回電話下令殺人,當然換卡操作更為客觀。
3,搶劫之后出現(xiàn)殺人原因的可能。
?。?)對比xxx興奮、緊張的提現(xiàn)過程,注意力是高度集中的。被告人xxx/xxx在靜態(tài)下四目對視被害人二目,時間是以秒運算,時刻擔心意外情況的出現(xiàn),如他人敲門。注意力同樣是高度集中的;但是緊張的程度卻是不同的。前者容易突發(fā)腦溢血,后者極可導致精神崩潰。焦慮、不安、等待混雜著年齡小、承受力弱,出現(xiàn)精神崩潰而殺人不是不可能。
?。?)極有可能或者不排除xxx當時在特定時空條件下一度大腦出現(xiàn)混亂產生理解和判斷錯誤。
4,“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這就是指控被告人xxx犯有故意殺人罪(指使)證據上的依托。對之,xxx進行辯解,沒有經“通話”指令殺人。相反xxx在刻意地當庭供認,xxx經“通話”指令殺人!而xxx當庭表示對這個“通話”內容是無法確定的,因為該手機無免提功能,其相隔1、5米以上,xxx本人與xxx對話內容是核對了密碼的尾數。這里存在幾個問題:(1)三名被告人均有避重就輕的可能。一般而言,這是被告人的普遍心理,尤其是重刑犯更是如此?。?)利益沖突的雙方都是人在供述,均不免帶有主觀性。所以本案出現(xiàn)翻供。(3),三人的法律地位相同,不能以沖突方人數多寡論效力,xxx的翻供其言辭之可信度很低。
審判長、審判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規(guī)定,要求指控犯罪必須證實“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結合本案僅僅依靠xxx/xxx的供詞指控被告人xxx犯有故意殺人罪,在xxx當庭供詞與初始供述吻合的情況下,又與xxx/xxx的供詞存在著重大對立的沖突下,xxx的供詞又是翻供而產生,那么這個指控的牽強問題倒是極為明顯。依法是無法認定的。因此辯護人認為,這個指控需要被告人供述之外的確實的、充分的證據作為支撐。所以本案現(xiàn)有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xxx經“通話”指揮實施故意殺人。
此致
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xxx、 xxx律師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簡答,如果現(xiàn)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了刑事案件糾紛的困擾,您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起訴或報警立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普輝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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